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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与肇事者达成协议后能否向雇主追偿
来源:胡志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量:1609

2016年11月7日晚,程某驾驶轿车,沿市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路段,夜间驾车观察疏忽,汽车前部将在道路上从事保洁工作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20日程某与王某家属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11月25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某、王某分别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却在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向其雇主仲某追偿。

笔者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死者王某在工作时间按雇主仲某要求在工地大道从事道路清洁工作,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后本案原告已经就王某的死亡以交通事故侵权的方式与肇事车辆驾驶员程某达成了协议,程某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00元,双方就本起事故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灭失。

雇主对于雇员自己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雇员自己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划分雇员与雇主的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人赔偿,这时雇主的赔偿责任仅仅是一种替代责任,是法律给予雇员的一种选择权利,即使雇员选择了雇主赔偿,雇主赔偿后也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实质上本案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结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程某、王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雇员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雇员向雇主索赔的限额为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雇主可以就其承担的赔偿向侵权人追偿。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原告已与肇事车辆驾驶员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灭失,原告向雇主索赔已无法律依据。

综上,死者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和肇事车辆驾驶员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后,已经不能在向死者的雇主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了。原告向雇主索赔已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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